6月12日,江苏证监局披露了一则《关于对南京硕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》的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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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显示,南京硕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,违反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证监会令105号,以下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第二十四条的规定。
打胎药使用 江苏证监局表示,根据《暂行办法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,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
打胎药使用 公开资料显示,南京硕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,法定代表人为陈金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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